108年度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禮炮車租借使用規範

 

使     

一、    申請單位應詳閱電子禮炮操作說明後使用,並負責活動期間之安全責任。

二、    設備與技術需求

(一) 每一組設備包含:車體1輛、主機1臺、氧氣筒1瓶、桶中瓦斯及氧氣桶之管線、接頭(含壓力表、安全裝置)1條、遙控器1只、充電器1只。

(二) 前項設備中,氧氣筒以提供1瓶為限,如活動時間過長,申請單位需負擔額外氧氣筒費用。

(三) 以上設備之運送及操作由申請單位自行處理,操作方法由環保局於交付設備時負責教學指導。

三、    使用限制

(一) 申請單位於活動期間減少使用傳統鞭炮,不得於晚上十點至翌日上午八時使用電子禮炮。

(二) 申請單位使用電子禮炮時,不得有違反政府法令或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之情事。

(三) 申請單位不得將電子禮炮轉租、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使用。

(四) 申請單位應配合縣政府發布活動產生之正面新聞訊息及宣導,並回報使用情形以利推廣。

(五) 申請單位如就本活動有舉辦記者會或公關活動,應事先通知環保局。

(六) 本項服務使用範圍以南投縣為限。

四、    為使本活動順利進行,申請單位需設有活動聯繫人員,負責相關協調執行事宜。

五、    申請單位如欲取消或變更活動,最遲應於活動開始日3日前,以書面通知環保局,如因申請單位取消或解約致造成環保局名譽受損或其他損害,申請單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六、    申請單位如未能確實執行規範事項,導致活動執行發生瑕疵、阻礙或產生參與者抱怨,申請單位應自行負責,概予環保局無涉。

七、    申請單位應依申請用途而使用電子禮炮,保持設備清潔及完整,並於借用期間屆滿時回復原狀,將設備返還,如因申請單位疏失致設備遺失、損毀、故障,申請單位應負責賠償或修復。如未按時回復原狀,則交由環保局全權處理,申請單位不得異議,所產生之相關費用,申請單位需於7個工作日內支付。